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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离婚房产签订协议后又反悔,晚了!

发表于2011-12-16

  年轻夫妻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的权归女方,而女方向男方补偿90000元房屋补偿款。然而,由于购房款由男方支付,其父母获悉后气愤不已,为夺回“房产”,原本好聚好散的夫妻俩因此对簿公堂。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究竟谁才是房产真正的主人?反悔的男方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索回房屋?日前葛洲坝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男方的败诉而告终。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因反悔先前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与官司不在少数。如何规避相关风险,如何避免一朝反目的结局,不少市民及专业的律师纷纷提出了可贵的建议……

案例一:

协议离婚丈夫“让房”前妻

  2002年,小江大学毕业后不久,由父母出资,为其在西陵区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屋。当时购房款为19万元,这19万元大部分由父母支付,小江仅承担部分。几年后,小江顺利地入住新房。2008年,在朋友的介绍下,小江结识了伍家岗区的女子小梅,二人很快便登记结婚。看着儿子成家立业,小江的父母喜在心里。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结婚没几年,不愉快的事情就发生了。

  婚后,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奈之下,双方最终选择好聚好散。2010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双方现居住房屋的权、居住权归小梅;由小梅支付给小江90000元房屋补偿费,该款分两次支付。当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该房屋由小梅居住。

  就这样,结婚才两年的小梅与小江从此分道扬镳。

  一个月后,小江的父母获悉此事。儿子离婚的事情已让二老伤心不已,更气愤的是,辛苦大半辈子购买的房子竟被“送”了出去。

事后反悔法庭“争房”败诉

  望着气愤无比的父母,小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准备从前妻手中夺回房产。

  2011年10月28日,葛洲坝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小江表示,该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父母没有将房屋产权证正式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前,自己与小梅均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双方离婚时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小梅则辩称,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房屋是双方使用,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江的父母从未主张该房屋的权,房屋的产权归属应以房产登记机关的备案为依据,双方对房屋有处分权。该离婚协议书已生效,而自己也支付了房屋的补偿款,小江无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故请法院驳回小江的诉讼请求。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法官从双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房屋销售合同等证据入手,查明该房屋的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双方在离婚前为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而共同签署宜昌市房屋权登记申请书,申请该房屋为双方共同。目前,小梅已向小江支付了第一笔房屋补偿费45000元。

  葛洲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拒绝过户前夫反悔惹来官司

  无独有偶。城区的胡女士也遭遇了前夫的“反悔”,庆幸的是,在法院的支持下,她顺利将房产要回。

  2010年8月,城区的胡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他们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双方共有两套房产,其中市区一套归女方,另一套归男方。

  填写完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各自按了手印。事后,男方却反悔了,不愿意给胡女士另一套房产,因此,便拒绝给女方过户。为此,女方诉至法院。

  庭审中,男方表示,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与双方之前商议的内容不一致;自己的眼睛严重近视,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无法看清协议内容,协议的落款处也是由女方代签的,所以,这份离婚协议书应当无效。

  为查清事实,法院查看了两人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证据。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落款处男方的签名虽然由女方代签,但男方在落款处按了手印,应视为其对协议的确认;并且该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发放了离婚证,故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践约。

  最后,法院判决,胡女士拿回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自己的房产。

调查:

众说纷纭事前公证是个好建议

  近日,记者在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每一宗离婚官司双方争议最大的往往是家庭财产分割问题,其次才是子女抚养权问题。

  夫妻离婚因财产分配问题闹上法庭的案例,不胜枚举。家庭中弱势一方如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婚姻中规避风险?就此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

  城区的李女士今年刚刚结婚,她认为,男女的结合包括情感和经济两方面的结合,一方提出家庭财产公证或立婚前协议,对另一半乃至对婚姻生活缺乏信心,有可能伤害到对方的感情。市民王伯伯则有不同看法:“可怜天下父母心,作为父母都希望孩子结婚后能够幸福,但面对现实的社会,不得不多加防范。在女儿结婚时我就督促她立了一份婚前协议,以防后患。”而伍家岗区的小王说:2年前,与结婚仅半年的丈夫离婚,因双方未立婚前协议,由小王购置的房产以及现金不得不与前夫平均分配。经营美容院的张女士说,她与丈夫因感情出现问题而离婚,双方在协议中规定了房产归女方。不料,丈夫因结识了新欢而拒绝将房屋过户,张女士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了法院,最终,房屋顺利过户到张女士名下。

  针对婚姻中的财产协议,不少市民都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而进行公证是不少人提出的一个很好的建议。

说法:

协议有效则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专业人士。

  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童成祥律师点评:结合上述事实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对于婚姻行为所引起的财产纠纷,具体涉及到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赠与财产转化认定的纠纷,而具体的法律行为是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公证、离婚协议来表现。

  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各自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在婚后并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内财产公证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以便能准确分清婚内财产的分配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对于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并到婚姻部门登记发生效力,其中双方处分的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是一方婚前财产,更有可能是涉及到父母对夫妻一方的赠与财产,但是只要一方有权处分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义务。

发表于2011-12-16
哎···真麻烦
发表于2011-12-21
发表于2011-12-23

当初敢签这协议,无非想着两个人会白头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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