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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台阶超高老太摔成植物人 家属五告开发商

发表于2013-10-17

   3年前,南京玄武区83岁的徐老太太在所住小区下楼,走到最后一个台阶时,踏空摔倒当场昏迷,诊断为颅内大出血,重型颅脑外伤,虽经抢救无生命危险,但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事后老太家人发现,国家规定楼梯高度不得超过0.175米,但导致老太摔伤的楼梯高0.27米,认为是开发商少铺了一级。为此,他们将开发商告上玄武法院,索赔12万,昨天上午此案开庭审理。这已经是他们第五次站到法庭上,此前为了这一级台阶,开发商已经四次吃官司,赔付了40多万元。

   实习生童蕴桃 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前情回顾

   老太下楼踩空,摔成植物人

   徐老太原本是个精神抖擞的老人,按照她女儿王女士的话说,虽然八旬开外,但家里的一切都是老母亲操持。但现在却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一躺就是3年,成了植物人。这要从2010年老人摔的一跤说起。

   老太住在南京市玄武区小营村兴贤佳园。2010年10月31日的下午,83岁的老太和老伴一起去小区修贤苑5楼一个邻居家串门。返回的时候,老太在前,老伴在后,已经下到了离地面最后一级台阶,出事就出在这级台阶上。老太太一脚迈出去踏了个空,失去重心栽倒在地,当时昏迷不醒。徐老太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颅内大出血,重型颅脑外伤,经过抢救老太的生命得以挽留,但由于颅骨缺损、颅脑损伤严重,一直昏迷。

   目前老人躺在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脑科病房。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在病房看到,老太双目紧闭像沉睡一般,只看到随着呼吸,她的身体的起伏。这样的姿势,她保持了三年。

   徐老太的老伴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老太基本无意识,除了用力摇一摇会有眼皮的反应之外,平时需要护工日夜监护,他自己还每天得来。正值中午饭点,老人“吃”饭了,但只能是护工通过注射器,推进去流食。

   27厘米高的那级台阶是祸首

   老母一向利落,怎么会不小心摔倒呢?王女士又来到老太跌倒的地方修贤苑36幢1单元。猛然间,她发现最后一个台阶看上去明显高出很多,甚至是其他台阶的双倍高。经人提醒,她找到居民楼楼梯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台阶高不应大于0.175米,她一测量那个超高楼梯,竟然有0.27米,而倒数第二个台阶只有0.135米。

   昨天上午,扬子晚报记者来到该小区找到了这个台阶。不过记者看到它与地面之间,多出了3块十多厘米高的水泥块,作为过渡。记者碰巧遇到陈老先生,老太出事前正是去他家串门的。提到老太的遭遇,他依然很惋惜遗憾,向记者演示这个害人的问题台阶。“我们上楼的时候,踩这个台阶很吃力,有时都要扶着墙,下这个台阶就更要小心了”。他推测,当时老太因为习惯性迈步,根本没意识到按照正常的惯性,她脚还悬在半空。对于这几块水泥块,陈老先生说,是出事后铺上的。

   开发商四连败已赔了40余万

   小区开发商是江苏汇远房产公司,邻居称一楼最底下的台阶从建成之初,就比其他的台阶明显高出很多。老太的家人认为,是因为该幢楼底层楼梯台阶高度不一、间距不一,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老人在最后一层一脚踏空,当场摔倒昏迷不醒。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

   2011年3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米,而超高台阶约0.27米,并且与其他台阶高度明显不一样。法院认定,开发商建设房屋的质量不合格,与老太摔倒有因果关系,判令开发商赔偿8万元。

   而这仅仅是双方官司的开始。昏迷不醒的徐老太经过几次转院,花费持续增加。2011年7月,家人又一次状告开发商,索要后续护理、误工等费用,2011年11月,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9万元。

   去年3月份和今年3月,老太家属又两次起诉开发商,依旧要求后续的护理费、营养费、治疗费用。

   前4次,开发商总共赔付了老太家人40余万。不过事情还没结束。

   昨日庭审

   只用了半小时,未当庭宣判

   昨天上午,老太的儿女与开发商再次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而这已经是双方第5次法庭相见了。

   在庭审现场,双方都很平静,也只持续了半个小时就结束了。开发商并没出庭。其代理律师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陆渊律师,并没有否认王女士所称的事实,只是表示不认同一些具体的索赔事项及数额。

   虽然仍未作出宣判,但是老太的儿女与开发商一方似乎都已经知道结果了。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老太的子女拒绝了。王女士一再表示,起诉这么多次,并非开发商不肯赔偿,而是老母亲伤情严重,未来的一切都难以预测,只能采取每过一个阶段,起诉对方一次,仅就这一阶段索赔。

   “开发商一直都积极赔偿”,王女士向记者坦承,其实开发商也是受害者,但是面对母亲高额护理费用,他们也没办法。

   开发商:赔完了向施工方追偿

   庭审结束后,陆律师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他认为开发商也不应该是最终买单的人。陆律师介绍,当初兴贤佳园修贤苑的工程建设是承包给两个施工单位,负责楼层和地坪建设。开发商在赔付第一笔医疗费给老太之后,就联系了施工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后者一直有异议。

   那么问题台阶如何产生的呢?陆律师表示,在施工的过程中,肯定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到底是哪个施工单位负责的,他表示两家目前还有不同意见,并且也拒绝透露施工方名称。他称,因为老太还在治疗,赔偿费用在一直持续,开发商的赔偿还在进行当中。等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他们将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施工方追偿。

   案外说法

   开发商验收疏忽肯定要担责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的杨焘律师解释,施工方没有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造成超高楼梯的出现,但这并没有达到违约的程度,不影响开发商最终竣工验收。

   杨律师称,建筑工程的验收主要针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比如承重梁是否开裂等。而且在具体操作中,多采取抽检的方式,也就是很多建筑成品并没有直接经过开发商的眼睛。

   本案中,开发商在验收时,可能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肇事”楼梯的异常。但一旦认定因为这种疏忽造成他人损害,自然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应尽到告知义务

   老太的女儿王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赶紧通知小区物业。物业相关人员在第二天就找了3块石块铺在超高台阶下。王女士表示,因为精力有限,他们并没有跟物业再多沟通,也没有将其追加为被告。不过,她还是认为,物业负有告知义务,“他们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应该在楼梯的旁边贴个告示,提醒居民小心,或者找相关部门把缺少的台阶补上”。

   对此,杨律师表示,物业在其接手之前台阶已经是这个样子,严格意义上说,物业并没有义务去改变现状。不过作为小区管理维护一方,而且小区设施已经交付到物业几年了。基于常识,物业应该负有告知义务,或者通知开发商查看修补。

   杨律师认为,如果物业这两方面都做到了,就不存在责任,否则服务还是有瑕疵的。

   《住宅设计规范》:楼梯踏步高度≤0.175米

   徐老太踩空案:

   “肇事”楼梯踏步高=0.27米

   案件进行时

   2010年10月,徐老太踩空摔倒昏迷

   2011年3月,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8万元

   2011年11月,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9万元

   2012年3月和今年3月,家属两次起诉索赔成功

   (前4次,开发商总共赔付了老太家人40余万)

   2013年10月16日,法庭开审第5次索赔……

发表于2013-10-17

告了4次了?之前的钱呢?

发表于2013-10-17

这个。。。开发商有责任,必须重修,像那些高的都要改一下吧!他们家人……四次都成功了,为什么还要呢?索赔的钱真的都花给老人了吗?

发表于2013-10-17

有点无底洞了啊~

发表于2013-10-17

这个案例好,起到普法的意义。

发表于2013-10-17

这和大家维权有异曲同工之妙啊~

发表于2013-10-17

建筑课体育老师教的

发表于2013-10-17

和敲诈查不多的意思,钱花完了在继续索赔

发表于2013-10-17

犯的都是小儿科的错误,遗憾

发表于2013-10-17

建筑师都是干啥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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