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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伙聚餐后送好友回家出车祸赔9.2万

发表于2014-01-06

聚餐后送好友回家出车祸赔了9.2万 聚会喝酒朋友间有什么法律义务 好意搭乘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时报记者 孙佳丽

时报讯 老乡聚餐结束,韩某大方地对好友说:“你打车不方便,坐我的摩托车,我送你回去。”不料,途中出车祸,好友受伤。法院判决韩某赔偿受伤好友9.2万元,韩某觉得自己很冤:“我好心免费送他回去,还反过来要赔他钱。”

年底了,聚会越来越多,喝酒自然也少不了。本期法律新闻我们来说说,聚会喝了酒朋友间有什么法律义务?送酒友回家是否为好意搭乘?好意搭乘出了事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21岁的张某和24岁的韩某,都是重庆人,一起在萧山打工。2012年9月,韩某带着张某参加老乡聚会,其间两人都有喝酒,韩某还对张某进行劝酒,晚上7点40分左右,张某想回家,韩某提出打车不方便,骑摩托车送张某回家,张某没有拒绝。

韩某的摩托车沿萧明线西向东行驶到御前镇御前村路段时,与前方一辆突然向左变道的电动车撞在了一起,张某脸朝下摔倒在地上,韩某和电动车车主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交警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9mg/100ml,达到了醉酒的状态,而韩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mg/100m,达到酒后驾车标准。

事后交警认定,韩某喝酒且无证驾驶,行车过程中又没有注意观察路况,还不按规定车道行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而电动车车主无证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的二轮电动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也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中,张某伤势最重,经鉴定左眼达到十级伤残,花了医疗费5.8万元,事后,张某要求韩某赔偿,但韩某认为自己很冤枉,明明是好意送朋友回家,却把责任都推给了自己。

得不到赔偿,去年6月,张某一纸诉状将韩某和电动车车主一起告上萧山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和电动车车主违章驾驶,两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张某的伤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两人承担同等责任,所以判令韩某与电动车主各自承担50%的赔偿损失,即每人赔偿张某9.2万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张锦伟律师

将醉酒朋友送回家是法律义务

一起同行喝酒的朋友因先前的喝酒行为,负有将醉酒朋友安全送回家或陪护的法律义务,如果未尽到此类法律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作出了要求同行的朋友承担责任的处理。

张律师举了一个案例,在2010年,浙江海宁曾有一案件较为轰动:某晚,小林独自驾车到朋友小李家里做客,与小李、小李父亲、小卢、小金和小蒋等一起聚会喝酒。晚上7点左右席散,小林还不尽兴又和小金约了小蒋一起去唱歌喝酒。小蒋提前离开,最后剩下小林和小金两人。晚上11点左右,小金付了包厢费用,两人准备离开。此时,小林说要上卫生间,因此小金在嘱咐完小林让他打车回家后,便放心先行回家了。小林从歌厅出来后,驾车回家,不料途中就出了车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事后对小林血检,发现小林事发时酒精含量达1.0毫克/毫升,为醉酒驾驶。小林父母起诉法院要求小李、小李父亲、小卢、小蒋和小金等人赔偿判令他们支付其损失的60%。

海宁法院判决认为,小林个人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而与小林一同前往娱乐场所的小金,明知小林喝了大量的酒,却先行离开,虽口头关照,但事实上仍是放任小林醉酒后自行驾车回家,没有起到陪护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其赔偿事故损失的10%,再支付小林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4万余元。

回到本案中,受害人张某被韩某邀请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且张某在聚会结束时已处于醉酒状态,韩某作为张某的朋友,有义务将张某安全地送到家或保护他安全到家,这项义务是法律义务,并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

送醉酒朋友回家不能算好意搭乘

表面上看,韩某出于朋友关系,无偿地将张某送回家,似乎是出于好意给张某搭“顺风车”。

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是指非营运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搭车人无偿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包括亲戚朋友之间、陌生人之间等。

本案中,送醉酒的张某回家,实质上属于韩某因先前的行为产生法律义务,在存在法律义务的前提下的“搭乘”行为,这在法律上尚不能构成好意搭乘行为。

好意搭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比如驾驶者是在饮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行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不按规定车道行车发生事故,这些过错可认定为重大过错,据此不减轻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因此,即便韩某真的是好意搭乘行为,也会因为他存在重大过错,而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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