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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房请看

发表于2013-12-03


    品房开发商在销售价外收取如入伙费、配套费等费用是否合法,社会普遍关注,也是目前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的热点问题。本案中,东X花园业主就开发商收取管道煤气安装材料费、门禁系统安装费等“价外收费”行为提出质疑并提起了本案诉讼。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东X花园开发商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属于应纳入房屋销售价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本院根据《价格法》和参照《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建设局《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认定开发商的收费行为属无效行为,判令其退还相关费用。

去年审结的东兴花园“价外收费”案,是东莞首宗业主告开发商物管要求退回入伙费,并且以胜诉告终的案件。2002年12月至2003年8月期间,王某兴等业主分别与东兴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所购买商品房的总楼价、付款方式、交楼时间。另外,合同中带约定了应缴纳的入伙费用,却没有写明入伙费所含事项及具体数额。合同签订后,王某兴等人向东兴公司支付了楼款。2003年10月,东兴公司向王某等人人发出一份“入伙通知书”通知王某兴等人前往办理入伙手续。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份期间,现代物管公司代东兴公司向王某兴收取了管道煤气材料费3000元、门禁系统材料费1200元和纯水直饮水材料费2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价格法》和参照《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建设局《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东兴花园开发商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属于应纳入房屋销售价内的基础设施、设施的建设费,因而开发商的收费行为属无效行为。经过两级审理,法院判令开发商向这几名业主退还相关费用。
    明文规定:2003年6月前已交付“入伙费”不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2003年6月10日东莞物价《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之后,东莞绝大多数发展商已经取消了收费,东莞房地产的收费情况逐渐走向规范。
    但是在2003年6月10日以前,发展商已经向业主收取上述相关费用的问题,仍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互相较量的焦点。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适用于这些旧案,帮助解开死结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的“入伙费”纠纷能否参照东兴花园得到解决,还要看入伙费缴纳的具体时间。根据东莞是建设局出台的《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价外收取的各种报装费是在国家、省、市未明确取消报装费日期之前,并且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就报装费收取有明显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处理。而东莞市关于具体哪些报装费用应在取消之列的条目,也是在这一《通知》里才有明文规定。因此,2003年6月以前已经交付的“入伙费“在原则上没得退回的空间。

  不同看法:“入伙费“收取都不合法:    针对法院的这一说法,也有法律界的人士表示了不同的看法。王律师是东莞市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认为无论何时,开发商对“入伙费“的收取都是不合法的,依据是广东省高院的一部指导意见。2001年10月,广东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与预购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按明码标价约定购房价格后,预售方又以其他名义增加收费的,该增加收费收费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以逃避商品房交易税收为目的,故意变相减少商品房交易价款的,这一条款也应认定无效。王律师批指出“入伙费”明显属于意见中提到的“增加收费”。在法律的效力问题上,省高院出台的这一指导意见远高于东莞市的部门规则,应以此为准。

发表于2013-12-03

上善谷已经开始交房阶段了,但是感觉没有想象的好

发表于2013-12-03

这么是东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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